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9-05-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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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我省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央行支小再貸款政策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助推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制訂本辦法
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我省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央行支小再貸款政策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助推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制訂本辦法
- 分類: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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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浙江省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我省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央行支小再貸款政策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助推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金融機構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為企業主承銷、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央行支小再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按一定條件向金融機構發放的專門用于對民營和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貸款。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預算管理,審定下達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金融機構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支小再貸款業務的監測統計,并會同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做好獎勵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與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是具有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或使用央行支小再貸款資格的在浙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或在浙法人金融機構。
第六條 對為我省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的金融機構,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一)金融機構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按年度累計發行額(以發行上市日為標準,下同)的一定比例進行獎勵。
其中,對承銷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雙創債務融資工具、永續票據、資產支持票據、超過1年的長期限品種債務融資工具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給予獎勵。以上獎勵不重復給予。
(二)兩家金融機構為企業聯合主承銷債務融資工具的,按承銷比例進行獎勵。
第七條 對金融機構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實際成交金額超過1億元(含)的,按照每個項目30萬元給予獎勵;對實際成交金額5000萬元(含)-1億元的,按照每個項目20萬元給予獎勵;實際成交金額2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按照每個項目10萬元給予獎勵。
第八條 對使用央行支小再貸款發放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年化貸款利息不高于支小再貸款借用利率3個百分點的金融機構,按不超過再貸款使用金額的0.5%比例給予貼息性獎勵。
第三章 資金申報與審核撥付
第九條 各金融機構以一級分支機構或法人機構為單位,對本機構在上年度主承銷的債務融資工具、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使用央行支小再貸款發放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情況進行認真統計核實并提出資金獎勵申請。申請材料一式3份,按下述要求分送財政局、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各1份:
(一)在杭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或法人金融機構,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申請。
(二)非在杭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或法人金融機構,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所在地財政局、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提出申請。當地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財政局審核后形成初審意見,并以聯合發文形式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隨文一并報送。
第十條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融資工具獎勵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一)金融機構直接債務融資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二)主承銷債務融資工具明細表(附件2);
(三)發行企業在中國貨幣網上發布的債券發行公告。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申請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獎勵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一)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3);
(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創設情況公告。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申請使用央行支小再貸款發放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獎勵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一)央行支小再貸款發放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4);
(二)當地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會同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機構獎勵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獎勵對象及金額。
第十四條 根據審核結果,省財政廳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到相關金融機構。對非在杭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或法人金融機構,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文件抄送當地財政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在收到獎勵資金3個月內將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本機構支持企業融資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十六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會同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健全獎勵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獎勵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獎勵資金政策及獎勵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加強主承銷項目的后續管理,督促企業按期兌付債務。對所承銷的項目出現未按期兌付的,扣除該項目財政獎勵金額;不積極配合開展債券違約處理的,取消金融機構當年獎勵資格。
第十八條 各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中,若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騙取、擠占、挪用和截留資金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我省”“在浙”范圍不包含寧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直接債務融資獎勵暫行辦法》(浙財金﹝2012﹞7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金融機構主承銷債務融資工具獎勵資金申請表
2.金融機構主承銷債務融資工具明細表
3.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獎勵資金申請表
4.央行支小再貸款發放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獎勵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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